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行业新闻    来源: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02 10:35:30    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的决策部署,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2018〕19号)和《商丘市2018年洁净型煤规范推广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洁净型煤替代政策,规范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监管,提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规范化管理上的水准,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当前,全市洁净型煤生产能力总体上呈现供过于求态势,2018年,原则上不再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对个别县(区)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布局不合理、生产能力不能够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网点的,一定要经过充分论证,保证新建后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供应能力与居民洁净型煤需求量相适应;严控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3万吨产能以下的洁净型煤企业。新建洁净型煤生产加工公司和配送网点要按照《商丘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商政办〔2017〕72号)规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相关手续,上报市工信委再经省工信委审定核准后,方能组织开工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建成后,必须经县级政府初验、市级政府验收合格后,报省工信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省工信委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生产。

  提高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建设标准。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严格按照《商丘市环境攻坚战办公室关于快速推进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商环攻办〔2017〕 135号)要求,查漏补缺,逐步的提升建设标准。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的办公、生活、质量检验场所以及原煤、破碎、配煤、加工、机修、成品包装、储存等区域要合理布置,相对独立,互不干扰;厂区要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规范配送网点建设标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经营洁净型煤的配送企业(网点),要有洁净型煤储存场所,配备不少于2台封闭运输车辆,建立洁净型煤质量管理和销售台账,明确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生产仓储供应企业直属的配送网点,要明确场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注明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

  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要建立煤质化验室、档案管理室,按标准配备煤质检验仪器、化验人员,如实记录化验数据,留存化验原始单据,化验记录与煤样要统一编号规范管理,煤样统一陈列保存。

  健全完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和措施,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相关责任。

  完善原煤采购、洁净型煤销售和煤质管理台账。原煤台账应记录每批次原煤购入时间、来源地、购入量等信息;洁净型煤销售台账应记录洁净型煤销售量、销售去向、财政补贴金额等信息;煤质管理台账应记录原煤和洁净型煤硫份、灰分、挥发份、发热量等指标。应同时建立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类型台账,并相互对应。

  加强教育培训。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特殊工种管理。电工、焊工、登高架设、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或购买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做维修服务。配备不少于2名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煤质化验国家标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煤质化验人员,从事煤质化验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3号令)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4〕608号)要求,督促在省工信委备案建设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网点(有工商营业执照),及时报送材料,进行煤炭经营备案并按时上报年度经营事项。逾期不备案或不上报年度经营事项的,要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公示制度》,依法进行公示。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积极努力配合工商、质检部门,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洁净型煤生产中心使用的原煤应符合《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要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生产的洁净型煤成品应符合河南省《民用洁净型煤》区域标准,对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公示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认真做好洁净型煤需求统计工作,指导企业按照“以需定产”的原则,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采购、生产、供应计划,合理采购储备原煤,科学组织生产加工;健全落实最低库存制度和灾害天气应急预案,保障日常和冬季取暖期生产供应。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统计上报工作,定期汇总调度洁净型煤生产销售情况。2018年3月16日至10月31日进行月调度,每月3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个月洁净型煤生产销售情况;11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进行周调度,每周一下午5时前上报上一周洁净型煤生产销售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以及优惠政策,逐步的提升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促进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严格奖罚问责。市工信委将根据全市洁净型煤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定时进行通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反馈至市散烧办和市环境攻坚办作为对各县(区)年度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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